标 题 | 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工作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979396D/2022-0739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卫生、医疗 | |||||||
成文日期 | 2023-09-0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2-11-01 11:40:5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盟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 号),确保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时可使用个人账户结算,自治区已完成赋码和系统参数配置工作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均可使用 Q02000000 编码上传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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