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979396D/2022-0740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卫生、医疗 | |||||||
成文日期 | 2023-09-0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2-11-01 15:17:5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做好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内医保电〔2020〕2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二、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三、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 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 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四、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
五、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各区医疗保障局向 市医疗保障局报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乌海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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