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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周期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979396D/2023-001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卫生、医疗
成文日期 2023-09-03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1-09 17:02:3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周期的通知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解决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作时间与医疗保险缴费周期不一致而产生的参保人员未缴费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享受医保待遇的死亡人员欠费无法追缴等问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周期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34号)要求, 统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周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周期

    ( 一 )缴费周期。自2022年1 月 1 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度按照业务年度执行,即每年7月1日 至次年6月30日。调整过渡期为半年,即2022年1月1 日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免收滞纳金及利息。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参保单位依据上年度(业务年 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过渡期内延用上年度缴费基数执行。

    (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缴费年度可参照执行。

    二、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周期

    自2022年1 月 1 日起,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周期统一调整为按照业务年度缴费,即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缴费期内,免收滞纳金及利息。

    2022年1月1 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延用上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医保经办机构在向税务部门推送核定信息时,需增加征集有效期。灵活就业人员在税务部门自主缴费的,2022年1至3月(征期)缴纳费款的 所属期为2021年1至12月;2022年4至6月(征期)缴纳 费款的所属期为2022年1至6月。灵活就业人员在2022年4月及以后(征期)需缴纳2021年属期年度费款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推送税务部门进行征收。过渡期内未缴费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 明确工作要求

    市、区两级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保障,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核定缴费服务,做好参保人员征缴信息管理,着力完善信息系统建设。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作为,向参保人员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为确保缴费周期平稳过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文件下载:57-12.30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周期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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