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979396D/2023-0143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公开日期 | 2023-03-27 16:28:5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30号)相关要求,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结合乌海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0%(除可在异地结算的意外伤害范围或备案后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异地直接结算的,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可返回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后手工结算,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同上);未备案返回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二、 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 、实现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将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并确认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医疗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执行相应医保待遇政策。就医地经办机构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各区医保局和各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现有12345 咨询服务电话、医疗保障门户网站及各类新媒体,拓宽多种信息化服务渠道,准确解读医保惠民政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乌医保发〔2022〕6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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