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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猪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4-00680 发文字号 乌农字〔2024〕3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农牧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公开日期 2024-01-26 14:19:23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猪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农牧水务局、畜牧兽医中心,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进一步压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发挥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服务等环节的决定作用,全面做好2025年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疫苗准备工作,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4〕1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乌海市猪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海市猪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乌海市猪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进一步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内农牧医发〔2021〕4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4〕13号)要求,结合我市猪禽养殖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防疫方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疫苗经销、采购、免疫等环节的决定性作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猪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加强免疫效果监督评价,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工作机制。

  二、实施范围

  (一)所有猪禽养殖场(户)。符合规模养殖场条件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内农牧医发〔2021〕456号)执行,其他猪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由各区招聘的兽医社会化组织开展。同一畜禽须完成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

  (二)补助疫病病种。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规定,目前我市对猪O型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具体强制免疫病种按照当年自治区强制免疫计划确定。

  三、实施程序

  (一)符合规模养殖场条件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内农牧医发〔2021〕456号)执行。补助期内,原则上种猪禽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猪禽按存栏量予以补助,商品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其中出栏量以检疫证系统记载的申请期检疫数为准。补助金额实行限额管理,不超过2023年政府招标采购疫苗价格(2023年政府采购疫苗价格为: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1元/毫升、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 H7N9 H7-Re4株)0.3元/毫升。

  (二)散养户的“先打后补”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开展。具体程序:一是各区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对负责辖区内的猪禽散养户于集中免疫一个月前进行摸底统计,建档立卡,按照当年《动物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并向属地的动物防疫部门报备。二是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采购符合要求的免疫疫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免疫工作。三是集中免疫工作完成后,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属地的动物防疫部门提交补助申请,提供疫苗购买凭证、各类免疫档案等证明材料。四是属地的动物防疫部门接到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补助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经公示后,发放补助。

  (三)疫苗订购及补助数量。猪禽强制免疫疫苗由开展“先打后补”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采购,疫苗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结合往年免疫效果评价,建议猪口蹄疫使用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禽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 H7N9 H7-Re4株)。

  补助资金以集中免疫的猪禽数量为基准,统筹考虑疫苗损耗,原则上疫苗损耗不超过10%,为确保强制免疫应免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补免的数量计入下一个集中免疫数量内。

  四、强化组织保障

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做好2025年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疫苗准备工作。从2024年起,自治区不再进行猪禽强制免疫疫苗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结合我市动物防疫工作实际,2024年起,猪禽强制免疫疫苗由各区组织采购并实施免疫。补助资金由当年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下达的“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兑付。各区要强化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统筹各级动物防疫资金,优先保障猪禽“先打后补”及其他动物疫病防疫用疫苗经费,不足的由各区财政补齐,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实施。

       五、落实主体责任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力度。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健全补助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强制免疫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会议部署、现场培训、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逐一宣传到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切实提高参与度,扩大覆盖面,促使畜禽养殖经营者在观念上从“要我防”逐步转变为“我要防”。

  (二)压实责任,保障规范运作。各区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实施“先打后补”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规范有序实施猪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工作。做好猪禽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保管、使用。配合市区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和动物防疫监督等工作。

  (三)加强指导,强化服务管理。各区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监督,引导猪禽养殖场(户)和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全管理制度,要对实施“先打后补”主体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疫苗出入库明细、免疫抗体合格证明、产地检疫信息和生物安全防护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对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进行监管,压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一旦发现实施主体使用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或未按规定履行免疫、防疫义务等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区畜牧兽医中心于每年7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将阶段性进展和总体情况报市畜牧兽医中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联系人:刘应昭   15204730358

  刘  念   15048184745  

  乌海市农牧局                             2024年1月24日印发  

20240124乌农字〔2024〕3号:乌海市农牧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猪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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