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政策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979396D/2025-03099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4-06-0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6-03 09:36:4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一、什么是特需医疗服务?是否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答: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须经患者知情同意,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清晰地公示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投诉渠道等有关事项。如遇到强制消费的情况,可向市医疗保障局价采科0473-3156051进行举报和投诉。
文件下载: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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