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6-01921 | 发文字号 | 乌农字〔2026〕5号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6-03-1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3-17 10:27: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各区农牧水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耕保发〔2026〕27号)要求,结合我市耕地地力保护实际,制定《乌海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要认真研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结合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优化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全环节措施,严格补贴流程,对存在漏洞的及时完善,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变更调整,对日常工作中理解存疑的做出细化明确,同时要保持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切实避免后续年度间反复调整。强化公开公示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坚决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要对照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要求,进一步规范、细化政策。
联 系 人:任璐、付莉莉
联系电话:0473-8992167
乌海市农牧局
2026年3月17日
乌海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耕保发〔2026〕27号)要求,结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专项整治情况,进一步从制度上完善管理措施,确保补贴资金精准及时发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区政策要与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要求保持一致,坚持“总体稳定、审慎探索、精准有效”的原则,统筹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要严格落实应发尽发,及时足额,不该发的坚决不发,切实维护农区居民合法利益。各区后续政策核心内容要保持基本稳定,不得擅自改变政策,严禁统筹补贴资金,严禁项目化实施。要引导农区居民主动落实耕地保护和地力培肥措施,推动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切实保障粮食及重要农产品产能持续提升。
二、补贴实施要求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等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不予补贴。各区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补贴对象,但要把握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等领取人员基本身份要求,切实避免“与民争利”。各区实施方案中未确定的补贴对象,原则上不予发放补贴。对于依法流转的合法耕地,在土地流转合同内应明确,流转人承担耕地保护的监督责任,具体种植者承担耕地保护的实施责任。
(二)补贴依据。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第二轮土地延包)、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合法耕地上的粮食种植面积等。各区需在补贴依据范围内,遵循总体稳定、公开公正、审慎稳妥、精准明确的原则,确定一种或多种类型作为补贴依据,鼓励采用确权耕地面积等具有矢量数据作为补贴依据。要避免年度间补贴对象、依据等核心内容反复调整,补贴依据应统一标准,补贴发放前充分宣传补贴依据,确保政策进村入户、公开到位。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各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区内应统一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应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四)补贴流程。各区要优化补贴发放流程,严格落实补贴面积组织申报、核实、公示、核验、发放等程序。村(社区)负责动员辖区范围内所有农区居民申报并进行造册、核实,认真排查核实不予发放补贴情形。镇(街道)负责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各区要组织开展核验和抽查,自治区和市农牧局也将随机开展抽查。各区要严格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清册,留出发放和数据比对时间。要认真核实补贴面积、耕地实际用途等情况,核准不予补贴的情形,对疑点数据要强化审核。对确定不予发放的,要在公示前逐户、逐地块及时告知。
(五)公开公示。实行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发放情况公示,应将经确认的补贴情况,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公开场所和途径公示。村(社区)公示内容至少包括实际领取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补贴依据、面积、补贴金额、本级咨询举报电话等关键内容。公示要采取方便农区居民查询和监督的方式,包括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公开场所张贴,并以适当内容和方式在农区居民微信群同步公示。要用好公示栏、喇叭广播、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渠道,不断完善公示方式和内容。经互联网渠道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个人隐私保护工作。
(六)发放时间。各区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到户。
三、补贴管理制度要求
(一)继续实行资金提级管理。继续实行补贴资金提级发放,由市财政局按照清册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严格执行财政有关“一卡通”管理要求,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提级管理规定。各区要及时将审核后的补贴清册提交市级核验,市级细化核验、抽查要求并组织实施。各区原则上要在6月10日前将补贴清册反馈财政部门,为补贴资金按时发放留出时间。
(二)明确不予发放补贴清单。各区可以在不予发放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或补充,严禁借落实地力提升、细化不予补贴等名义统筹使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严禁项目化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过程中,应坚决杜绝补贴只发放给少数农区居民的情况。要加大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撂荒、质量不下降。不予发放的情况当年完成核实并落实取消补贴的要求,核实确有困难或需要跨年度完成核实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对不予发放补贴的,由村(社区)负责通知到人,明确告知不予发放的原因,让农区居民准确掌握政策内容,避免引发上访和舆情等。
1.2020年“三区三线”划定后,新增违法开垦耕地不予补贴。
2.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耕地等其他造成耕地面积减少或质量下降的,不予补贴。
3.对具备种植条件、连续闲置荒芜超过一年未种植农作物的撂荒耕地,取消补贴。
4.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而被处罚,且处罚后没有整改的地块,不予补贴。
5.违法违规种植作物的地块,不予补贴。
(三)常态化开展违规问题排查整治。各区要组织对补贴程序和上报补贴清册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核验,市级对补贴清册的合规性进行抽查。要采取数据比对的方式发现问题,会同财政、审计、政数局等部门加强补贴数据、资金核实对比,用信息化手段对死亡人员领取补贴、单户补贴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水平(各区可因地制宜确定标准,原则上标准不超过1万元)、同一主体年度间领取差异较大(各区可因地制宜确定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等作为重点核验、抽查对象,在逐一排查基础上,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要利用公示台账与补贴清册比对等方式发现问题,对疑点数据要逐一核查。各区还要核查代领、代签、未进行公示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纪检等部门。涉及“一地多补”等类似问题的,在符合耕地地力补贴发放要求的同时,按照自治区与乌海市关于此类问题的专门要求办理,杜绝发生重复领取补贴的情况,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对因补贴对象信息变化导致的少发、漏发补贴,要按程序及时补发到位。对超标准、超范围、重复发放等问题,要妥善收回资金,并统筹用于下年度补贴发放。各区在9月20日前将当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包括补贴对象、面积、金额、兑付时间、核验抽查、违规问题处置等情况报市农牧局。
(四)持续完善公开监督制度。各区都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常态化接受群众监督,镇(街道)、村(社区)要公开属地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不得以上级咨询和举报电话代替本级电话。落实好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公示制度,持续探索完善多渠道便于农区居民查阅的公示途径。市农牧局将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随机抽查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补贴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区,抽查户数不少于50户,年度补贴资金500万元以下区,抽查户数不少于30户。各区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数量,抽查数量不得少于市级抽查数量。各区要对镇(街道)核验提出细化要求,村(社区)对补贴清册要逐一核实。
(五)重大政策调整报备请示。各区对补贴对象、依据等核心内容进行调整的,政策出台前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级财政和农牧部门备案后实施,调整内容要进行全面宣传后实施。市级将对各区制定和执行补贴政策进行监督指导,各区不得擅自对补贴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要杜绝随意变通、变相执行等行为,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按照本方案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细化补贴发放方案,并征求各区财政部门同意。各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简明管用的发放流程,及时组织形成清册,按要求审核后报送并及时将补贴发放情况录入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
(二)对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依据等的,补贴资金要及时按规定交回财政,对不予发放的资金、错发或违规发放的资金等,要按规定程序予以收回,形成资金缺口的由当地承担,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类原因收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均不得挤占挪用,全额用于当年或下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之前年度结转资金要与当年补贴资金统筹使用,确保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户。
(三)各区要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通过微信群、公示栏、喇叭广播、短信、明白纸等直达农区居民的渠道,保障农区居民准确了解什么钱、发多少、哪些不发,引导农区居民准确掌握政策,自觉落实耕地保护要求,切实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要强化对基层干部落实政策的培训,准确传导政策,确保各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核心、管理要求等内容。
(四)各区要联合财政等部门及时更新“一卡通”发放信息,要从清册制定上防止出现已故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等领取补贴的情况。坚决防止发生跑冒滴漏、骗补套补、截留挪用、侵占贪污、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人员移交当地纪检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五)各区要结合专项整治,对存在的问题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回应,特别是对农区居民反映的合法、合规、合理诉求要在政策中改进,确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在政策中给予明确,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从源头化解矛盾。要组织排查各类潜在风险和问题隐患,对可能出现的舆情、上访等问题提早制定应对处置措施,确保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附件: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民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4〕1004号)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牧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内财农〔2024〕1245号)
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水利厅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筹化解耕林草矛盾稳妥有序退出不稳定耕地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源字〔2025〕238号)
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内财农〔2023〕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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