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落实困难群体水电气热优惠政策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6-03186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无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6-06-2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6-24 16:03: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各区民政局、各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困难群体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领域的价格减免、优惠及补贴等政策落细落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住建厅 水利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动落实困难群体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6〕449号)要求,现就建立困难群体数据共享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共享路径、范围和内容
(一)共享路径:依托乌海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构建安全、高效、便捷的数据共享通道,通过乌海市“免证办”数据调用核验系统实现数据的调取和应用,市政数局负责做好系统人员账号配置、权限分级管控及日常运行维护、技术支撑保障工作,确保系统稳定畅通、调用便捷高效。
(二)共享范围:覆盖民政、住建、水务、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企业,实现政策落实各环节相关单位的数据互联互通。
(三)共享内容:市民政局每月将在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体信息上传至乌海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住建、水务、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及公用事业企业通过“免证办”数据调用核验系统依法依规获取困难群众相关信息,全面实现困难群众享受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免于提交”,提升政策落实便捷度。
二、数据管理原则和保密要求
市民政局对提供的困难群体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落实数据动态更新,及时更正错误信息、更新变动信息。共享数据仅限用于各公用企事业单位落实困难群体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严禁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无关工作。
数据提供方与接收方应建立数据核对反馈机制,发现数据信息缺失、错误、失效等问题,须第一时间互通情况、核实更正,确保数据质量。所有参与数据共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信息保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数据安全管理保密规定,切实履行数据安全和保密责任。
三、工作机制
市民政局原则上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在享困难群体信息的汇总、审核、上传工作,确保数据及时更新。各公用事业企业确需获取困难群体电子名单的,可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须通过安全的数据共享渠道进行传输与交接,严禁以任何非安全方式违规获取相关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对数据共享过程中出现的系统故障、数据异常、流程衔接等问题,及时沟通、高效协商解决,确保数据共享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二)严格数据管理,筑牢安全防线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数据传递前须按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进行脱敏、加密等安全处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数据实行分级保护。原则上不通过互联网、移动便携存储设备等不安全渠道发送、拷贝数据,确需传递的,必须使用安全合规的光存储介质,并做好登记备案、全程管控,严防数据泄露、丢失、篡改。
(三)规范人员管理,严格权限管控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使用权限、操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专人操作、全程留痕”。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严禁非法使用、越权使用、泄露共享数据,严禁将数据用于个人私用或违规外传,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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