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3日 来源: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为从根本上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公共权利,不断推进乌海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和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
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
(一)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目录;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工作调整,优化工作考评体系。
第四条 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各部门要明确设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区级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要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相应的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八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单位政务公开清单的调整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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