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法律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乘车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处罚,或者交通志愿者30分钟。
未佩戴头盔,驾驶(共享单车以外)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佩戴头盔,违反非机动车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未按规定车道通行、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按照违法相关法条进行处罚。
佩戴头盔,没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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