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异地行驶证无法补、换领,请到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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