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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公安交管支队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8-26 19:37:27 作者: 来源:乌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条例,乌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现就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上牌范围

  1. 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海勃湾大队

  2. 海勃湾区英隆教育楼下邮政

  3. 海勃湾区团结路万晨街邮政

  4. 海勃湾区人民路黄河街人寿保险

  5. 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乌达大队

  6. 乌海市公安局交通支队海南大队

  7. 乌海市车辆管理所


四、登记上牌方式

车主需携带相关材料,将电动自行车骑至登记上牌服务网点,现场交验车辆,经工作人员审核、查验合格后,予以登记上牌。

五、登记上牌所需材料

(一)2025年9月1日起,购买新电动自行车。

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买卖双方签订《双向告知承诺书》;

5.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二)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所有人应当自9月1日起三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5.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的,提交所有人本人出具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

(三)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信息不全、有误或无效的;

2.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3.属于拼装车的、或者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4.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5.属于被盗抢车辆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一)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在办理上牌业务前,可电话咨询业务网点,确认符合办理条件后,再前往就近业务网点办理,避免排长队、扎堆办、往返跑等问题。

(二)电动自行车上牌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强制购买保险,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代办上牌为名,收取额外费用或搭售保险等产品。如有发现,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上牌手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

(四)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乌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乌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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