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其进项税额抵扣需遵循特殊管理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抵扣凭证认证 / 勾选。辅导期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后,需在规定期限内(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
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认证 / 勾选通过后,当期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需先计入 “应交税费 ——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核算。
比对结果相符后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会对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的抵扣凭证进行交叉稽核比对。
若比对结果相符,纳税人可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将 “待抵扣进项税额” 转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规定申报抵扣。
若比对结果不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按税务机关要求查明原因并处理。
特殊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每月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从当月第二次领购起,需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3% 预缴增值税,未预缴的不得领购。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仍有余额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上述流程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 号)制定,辅导期纳税人需严格按规定操作,确保进项税额抵扣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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