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违法处理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滞纳金的计算从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上限为不超过罚款本金。
乌海交管支队中心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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