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作为股权投资投入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已做增加资本公积处理,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按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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