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3-04778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23〕21号 | ||||||
发文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7-03 10:00:5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2号)要求,统筹推动我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科学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提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与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前,完成我市首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基本摸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使用、排放情况,明确管控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到2025年底前,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及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国家、自治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二、工作举措
(一)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
1.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完成我市首轮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调查,此后每年将上一年度调查汇总数据按要求上报。根据调查结果,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污染物排放企业分布情况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2.开展环境调查监测试点。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引导社会检测机构积极参与,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在黄河乌海段、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产业园等重点区域,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配合自治区制定全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并根据调查结果,配合自治区完成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针对重点化学物质,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充分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风险筛查,精准识别出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4.落实新污染物管控措施。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对列入重点管控清单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根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果,因地制宜制定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管控方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海海关)
(二)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1.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执法检查,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严格落实淘汰限用措施及含量控制要求。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加强《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化学品进出口管控,强化《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非法生产、加工等行为,贯彻落实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控措施。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海海关)
(三)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完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按照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实施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措施,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必须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信息。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开展减量化行动。强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组织开展零售药店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抗生素类药品残留监测。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和养殖农户的用药行为,确保动物产品单位产出使用兽用抗菌药呈下降趋势,降低畜禽产品兽用抗菌药的残留量。到2025年,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持续开展农药控药减害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组织化、科学化程度,降低农药使用强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鼓励在农药企业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避免过度包装,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义务,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
(四)加强末端治理,严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强化新污染物协同治理。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落实国家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督促排放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中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督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切实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落实相关污染控制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对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新污染物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我市现有医疗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作用,推进废药品、废农药的系统处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
3.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以新污染治理需求为导向,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支持涉新污染物科研成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奖项的评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探索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的试点研究,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提升新污染物治理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鼓励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新污染物检测业务。深入开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高效统筹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完善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水平,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2.开展新污染物技术研究。以新污染物治理需求为导向,鼓励高校、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将新污染物检测技术、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推进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新技术和核心科技攻关,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职责,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形成上下联动、横向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治理要求和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统筹推进我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2025年底前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乌海监管分局,乌海海关)
(二)加强监管执法
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监管执法信息通报机制,视情况开展联合执法,强化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依法加大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等行为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海海关)
(三)加大资金投入
市财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财政资金,保障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方面工作经费。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金融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绿色信贷支持、基金支持和融资对接服务,探索新型融资模式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乌海监管分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运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推动公众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为新污染物治理建言献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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