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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4-00103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3〕50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3-12-28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12-28 10:38:20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海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乌海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术语解释: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为保障飞机起降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无法使用,规定的几种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配合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共同划定、调整。
(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面区域和空间范围。
(五)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六)障碍物:是指位于供飞机地面活动的地区上,或突出于为保护飞行中的航空器而规定的限制面之上,或位于上述规定限制面之外但评定为对空中航行有危险的,一切固定的(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和移动的物体,或是这些物体的一部分。
(七)机场邻近区域范围:是指位于机场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内的区域。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并根据机场运行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八)遮蔽原则:是指当物体被现有不能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自该障碍物顶点背离跑道方向为一水平面,朝向跑道方向为向下1:10的平面,任何在这两个平面以下的物体,即为被该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乌海机场负责开展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公安局、文体旅游广电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处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场所在地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乌海机场)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乌海机场会同参与净空保护管理相关单位按需召开净空保护管理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净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职责:
(一)乌海机场职责
1.协调配合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
2.依据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A型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备案;
3.负责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并报送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地方自然资源部门;
4.承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各类建(构)筑物、障碍灯、障碍物标志和升空物体等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制定净空巡视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巡视方式、处置及通报程序;发现疑似超高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第一时间制止并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最低运行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处置,障碍物拆降前应要求建筑物(构筑物)业主或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5.负责对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并在项目竣工后,根据净空批复的行业意见进行核查,核查内容至少应包含位置坐标和最终高度(以测绘报告为准)、障碍灯、标志、标志物的设置情况等;
6.负责协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7.负责定期向机场周边村镇居民宣传机场净空保护的意义、重要性和相关知识,特别是重大节日(如春节、元宵节等)期间利用宣传手册、展板、挂图、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净空宣传工作;
8.发现未经审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及无线电使用频率的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二)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控制建设高度,配合乌海机场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三)文体旅游广电部门职责
各级文体旅游广电部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或其他文体活动时,由举办部门配合乌海机场对烟花焰火、强光型投射灯、升空热气球、航拍飞机等进行管控。
(四)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1.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2.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3.配合乌海机场做好机场围界5米范围内林业树木的管控工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计划建设易吸引鸟类的设施或场地的审批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展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时,配合乌海机场按照要求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配合乌海机场查处市、区范围内企业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排放产生大量烟雾、火焰、粉尘以及其他废弃污染物等破坏机场环境的违法行为。
(七)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乌海机场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行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清除机场净空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超高障碍物;
2.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接到乌海机场巡视过程中发现影响航空器驾驶员视线行为的信息后,协助乌海机场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做好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影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的管控工作;
3.接到乌海机场巡视过程中发现施工机械影响飞行区安全的信息后,协助乌海机场与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做好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管控,或消除影响;
4.配合乌海机场对机场周边私自搭建的鸽棚及吸引鸟类的设施、建筑进行清除;
5.乌海机场在净空巡视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及设施(如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时,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助乌海机场与相关单位协调,开展建筑及设施管控工作。
(九)无线电管理部门职责
配合乌海机场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电磁环境的保护,依法处理影响机场电磁环境、对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行为。
(十)公安部门职责
1.各级公安部门配合乌海机场制止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非法施放“低慢小”的行为(含无人机、航空体育运动使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器(物),或者升放气球、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
2.配合乌海机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靶场及爆炸物仓库进行管控。
(十一)气象部门职责
气象部门在实施气象探空气球升空前,需向乌海机场提出申请,避免高空升空物影响飞行安全。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乌海机场对辖区商户或个人贩卖高空气球、孔明灯等“低慢小”空飘物的行为进行检查管控。

  第三章  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八条  为保障飞机起降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无法正常运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障碍物限制面。
第九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物灯或标志。建(构)筑物或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物灯或标志的,必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对空靶场。
第十一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乌海机场开展净空巡视检查,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建设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未经审核燃放烟花、焰火;
(十)未经审批从事一切航空模拟的飞行活动,如放飞无人机、空中飞艇、热气球、三角翼、动力伞等;
(十一)在乌海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二条  机场邻近区的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妨碍或混淆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灯光所属单位应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除危险源。
第十三条  在乌海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
(二)种植高大植物;
(三)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修建其他可能影响乌海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的正常使用产生有害干扰。
第十五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要求的高度限制。
第十六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同时满足净空审核要求的高度限制。
第十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第十八条  如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区域举办燃放大型烟花活动,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前20日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许可方可燃放。公安部门审批上述活动后,应提前3日将活动方案通报乌海机场,若危及飞行安全,乌海机场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巡视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乌海机场应核实上述行为,报告辖区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处置,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向乌海机场反馈。
第二十条  在机场邻近区域范围内的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乌海机场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施工单位方可按要求设置,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
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乌海机场通知施工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章  净空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审核范围
运输机场的审核范围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区域。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限制面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1.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乌海机场跑道最低标高的;
2.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内容详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  审核程序
(一)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对于征求机场净空审核意见的项目,对比机场已备案的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按照审核范围规定,选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审核范围内的项目,需征求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二)对于拟建项目高程突破机场参考高度或属于附件6规定情形的,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征求机场净空审核意见。在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中应明确项目拟建高程是否突破机场参考高度或属于附件6规定情形的。
(三)除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指派民航内蒙古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乌海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外,以下情形应报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
1.拟应用遮蔽原则的;
2.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3.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工业产业园区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四)以上情形属于应当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范围,其他情形无需进行净空审核。
第二十三条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征求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书面意见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函,见附件3(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原件一式一份);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见附件4(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5编制);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一份);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一份)。
第二十四条  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XY坐标(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应当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由参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相关单位按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海市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13〕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乌海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半径55公里范围)
                  2.乌海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                 
                  3.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4.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5.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6.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
                     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1

  

机场1

  

  
       附件2

机场2

  

  附件3

  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民航XX地区管理局(监管局):
       XX建设单位的XX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XX(详细地址),XX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自然资源部门
                                                               (公章或有关专用章)
                                                                XX年 XX月 XX日

  
      附件4

建设表

  

  附件5

数据表

  附件6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 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疗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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