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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4-00345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4〕2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1-04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1-04 09:45:52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与网络预约融合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网融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巡网融合是巡游车在传统巡游揽客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预约功能,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以网络预约方式向巡游出租汽车派单。
本办法所称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巡网融合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巡网融合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巡网融合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商务、工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巡网融合出租汽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经营的平台公司除符合《决定》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
(三)按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第六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交《决定》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自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
(二)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清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具备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的相关承诺书。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提出的巡网融合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巡网融合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乌海市,经营期限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巡网融合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第三章  巡网融合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条  拟从事巡网融合经营的车辆,除应符合《决定》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已取得蒙C牌照的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二)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三)营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第九条  拟从事巡网融合经营的车辆,向同意其接入运营的平台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五)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平台的相关证明;
(七)从事巡网融合运营服务的出租汽车安装24小时录音录像设备的证明材料,以备还原运营的全程。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巡出租汽车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运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决定》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取得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
(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从事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近3年内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结果为A级及以上;
(四)近3年内无被注销或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由同意其接入运营的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驾驶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驾驶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巡网融合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经营的,除应符合《决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24小时的线上投诉机制,设立线下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布;
(二)线上订单因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乘客受到损害的,平台必须积极履行赔偿责任;
(三)按照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开展乘客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投诉需在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四)应当按照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承诺等做好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接受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营服务质量纠纷调查处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向乘客公开,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线上订单抽成比例,并对外公布。网上订单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七)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依法调取查阅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时,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应当做好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注销工作。申请巡网融合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完成注册后,在原有巡游出租汽车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运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巡网融合运营服务过程中,按照巡游或网约接单形式,按照对应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乌海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实现与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车辆轨迹、订单详情、服务质量、乘客评价等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委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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