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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6-0209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2026-04-1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4-16 11:11:33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作者:市人民政府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更新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

  市档案局(挂牌于市委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挂牌于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挂牌于市委保密机要局)、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挂牌于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挂牌于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宗教事务局(挂牌于市委统战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文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市能源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乌海调查队

  三、有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有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将被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同时要切实履行执法主体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执法对外责任。

  (三)今后,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而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市司法局审核、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四)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要求同步开展各自辖区的行政执法主体重新梳理确认工作,向社会公示结果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文件均不再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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