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的解读 | |||||||
| 公开日期 | 2026-04-16 11:16:52 | |||||||
经对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市政府印发公布《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更新行政执法主体的背景
因机构改革深化和部门分立、撤并、职能划转等原因,我市原有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已发生较大变化。根据“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和本级政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定要求,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部门自查申报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完成了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工作,并由市政府统一印发《通知》予以重新公布,旨在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主体资格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规范、有效开展。
二、什么是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次《通知》更新的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共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挂牌机构,如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37个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等5个部门)。只有列入本次更新名单的机构,方具备在法定权限内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的主体资格。
三、今后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应该怎么办?
《通知》建立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动态管理机制。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查确认,并由市政府向社会重新公布。本次《通知》印发后,此前发布的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文件一律废止。各区司法局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同步开展本辖区行政执法主体梳理确认工作,公示结果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实现市、区两级执法主体名录动态衔接、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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