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6-02164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26〕6号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6-04-0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4-03 17:45: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乌海市能源生产消费特点,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能源供应紧缺状况,强化部门协同、政企联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全市能源生产供应安全稳定,为乌海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等预案以及乌海市相关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政企协同,强化预警、科学应对,保障民生、突出重点,加强储备、科技支撑。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能源(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炭)供需失衡,引发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应对保障工作。
因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引发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油气中断供应事件以及能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应对,应优先启动《乌海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乌海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处置。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因上述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全市或区域性能源供需失衡,需要从生产、调配、运输、供应等环节进行综合协调与保障的情形。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乌海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的市级总体预案和指挥依据。本预案承接《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区域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与《乌海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乌海市油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协同联动,与市内能源生产、运输、储备、供应企业编制的保障方案,共同构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政企协同”的预案体系。同时,结合本市能源供需实际及形势发展变化,适时优化调整本预案及配套保障方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能源供应紧缺事件时,根据处置需要成立乌海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能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能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市专用通信局、气象局,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乌海供电公司、乌海超高压供电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西来峰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公司、市内重点煤炭生产企业、油气销售及储备企业、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铁路物流中心、重点用能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保供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安排,按照市委、政府工作要求,协调各部门完成能源供应保障工作;分析研判能源供应紧缺态势,决定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统筹协调应急资源,解决能源保供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应急职责,指导各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支援。
2.2 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能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主要职责:传达市指挥部能源保障供应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指挥部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厅委报送相关情况;信息收集与分析研判,对接民生和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指挥部开展应急联动;做好储备动用、运输保障、转产扩产等能源供应保障相关工作;牵头负责乌海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等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能源保供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能源保障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媒体做好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体报道、新闻发布等相关工作。
市能源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监测分析全市能源生产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研判能源供需形势,了解能源需求;统筹指导全市煤炭、电力、天然气资源的调配;组织全市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并督促履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能源企业按照工作分工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监测有关能源市场价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限供工业企业有序进行产能压减、错峰生产等工作;协调落实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所需物资、装备的生产、供应。
市公安局、武警乌海支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打击扰乱能源供应市场秩序、哄抬能源价格、盗采、偷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能源运送;维护重点保供单位、重要目标安全。
市民政局:依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工作衔接,对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市财政局:落实能源供应保障相关财政政策,为应急行动提供经费支持,负责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积极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矿产地储备等相关工作,为能源保供项目、露天煤矿接续开采等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能源发展规划、能源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指导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及城燃企业储气能力建设,满足应急调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煤炭、油气等保供能源产品及保供设备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承担公路运输调度、路网监测、运力组织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小水电站安全运行监管;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做好必要的用水保障。
市商务局:依法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成品油领域供应保障相关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市属能源、交通等国有企业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乌海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能职责指导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能源供应保障中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相关受灾人员在应急期、过渡期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转移安置,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指令承担能源供应保障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和维护煤炭、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组织实施煤炭、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配合做好能源供应保障相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宣传,加强舆论信息引导工作。
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辖区内城市照明、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运行保障工作。
市专用通信局:负责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公共通信网络保障。
市气象局:承担气象监测、预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铁路物流中心: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煤炭、油气等应急保供资源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等工作。
乌海供电公司、乌海超高压供电公司: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优化电网调度,协调电力供需平衡,及时报告电力运行有关情况;制定电力供应保障方案,优先保障民生、重要负荷电力供应,科学有序安排用电;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调集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电电力设施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对非计划停电重要场所、设施采取临时供电保障等工作。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公司、煤炭生产、洗选和供应企业: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合理安排生产接续、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组织生产及设备检修,全力保障煤源稳定供应;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制度,优先保障发电、供暖等民生重点用煤需求;落实地方可调度煤炭储备相关规定,产能储备煤矿按要求开展应急储备产能建设、储备动用等相关工作。
发电企业(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西来峰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有关能源企业):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依调度指令调整发电机组出力,保障电力供应,优化机组运行,提高顶峰能力;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调集应急保障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机机组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燃料、物资的储备等工作。
中国石油乌海分公司、中国石化乌海分公司: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成品油资源的组织调配、合理管控调整供应,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成品油和交通终端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天然气管道和城镇燃气企业: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所辖天然气管道运行调度,积极争取天然气资源的组织调配,优先保障民生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供应,组建专业运行保障和抢修队伍,对遭受破坏管道进行抢修恢复,做好天然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2.4 专项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能源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市场秩序组、要素保障组、宣传及舆情处置组、应急处置组等应急工作组。
2.4.1 能源保障组
由市能源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煤炭、电力、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及石油销售等企业。
主要职责:监测能源运行情况,开展能源供需对接,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措施,组织落实供应保障所需资源,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2.4.2 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铁路物流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能源产品及重要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提出运输调度方案,必要时开展交通状况监测、实施交通疏导和管控,保障保供资源的及时运送。
2.4.3 市场秩序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安局、商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能源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监测有关能源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供需状况,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对市场流通进行必要管控,依据职责分工开展能源市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4.4 要素保障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市专用通信局,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落实矿产地储备政策,依职责协调落实环境、气象、地理信息、公共通信网络等保障支撑服务;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提供要素保障。
2.4.5 宣传及舆情处置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委网信办,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能源局,市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安排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4.6 应急处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能源局、公安局、民政局,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能源企业。
主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类应急队伍,统筹衔接消防和武警部队参与能源供应保障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受影响能源企业对发生故障、影响供应的相关设施进行应急抢修;依指令加强重要能源设施、重点单位安全警戒、防范,开展社会治安管理;开展必要的临时救助,必要时协助进行人员转移、供应保障物资运送等抢险救援相关工作。
2.5 分级应对机制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对重大及以上能源供应紧缺事件,以及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对应的能源供应紧缺事件。较大和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分别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体系建设
能源企业应当加强对能源生产和供应情况、安全运行状态、能源输送管网、运输通道及重要设施设备的监测,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预判影响范围和程度;区人民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供应保障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与应急管理、气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各类风险监测及时信息共享,综合研判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地质灾害等多灾种叠加对能源供应安全的影响,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防范措施。
3.2 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事态发展造成能源供应的紧缺程度和对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将能源供应紧缺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发生能源供应严重紧缺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一级应急响应事件。
二级预警(橙色):发生能源供应紧缺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二级应急响应事件。
三级预警(黄色):发生能源供应紧张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三级应急响应事件。
四级预警(蓝色):发生能源供应趋紧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四级应急响应事件。
预警等级由各级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发地能源保障供应历史经验、可调用支撑保障能力,结合实际综合研判确定。(能源供应紧缺征兆紧迫程度具体判别参考标准详见附件4)
3.3 预警发布与行动
区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可能影响能源供应的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对需要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事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信息后及时组织研判、核实,需要预警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后发布,市指挥部发布的二级及以上预警同时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同时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各区做好本地区预警工作。辖区能源供需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用户;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判,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发生可能性增大时,按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市级能源供应保障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通过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遇紧急情况,区级指挥机构可越级上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范围一般为:区人民政府、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能源保供企业。当预警险情出现向社会面扩散的风险,根据能源短缺的种类,影响波及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将停供、限供、错峰的时段、范围等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告知,事后补发正式文件。
3.4 预警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应对指导,采取措施控制和缓解事态进一步发展,避免事态扩大。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能源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消除隐患。同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发生能源紧缺事件后,受影响的能源供需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向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加强供需形势监测,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接到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能源紧缺事件的类别、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作出初判认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市能源局接到能源供应紧缺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初判为重大及以上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同时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4.2 先期处置
(1)造成能源供应紧缺的事发单位应当第一时间调集本单位检修、抢修队伍和承接检修、运维等职责的有关外围力量,排查供应紧缺原因,抢修故障和受损的生产、供应设备,缩小供应缺口,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全力恢复正常供应。
(2)受影响单位应当组织能源停供区域人身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及时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全力解救受困人员,封锁威胁场所;协调有关单位采取临时能源供应措施,或及时启用备用能源供应渠道,全力保障民生用能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别是重要场所、大型公共设施、重要负荷遇电力供应紧缺导致非计划停电时应当及时启用备用电源,并按照有关要求配备和及时启用应急电源,避免引发严重事故。
(3)事发地、工业园区、风景区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有关人员、队伍对辖区内的能源供应设施进行排查、检修,消除能源供应隐患,全力恢复能源生产供应稳定运行,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社区及其他组织要立即通过社区通知、网格化管理、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倡导居民和商户节约用电用气,关闭非必要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引导错峰避峰,减轻能源供应压力,组织因能源中断供应导致受困的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必要时协调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与配送。
4.3 响应分级
依据能源供应紧缺状态的发展趋势、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及本预案附件4《能源供应紧缺征兆判别参考标准》,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划分如下:
一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能源供需严重失衡,达到本预案一级预警(红色)情形,引发全市系统性能源供应紧缺,严重影响全市经济平稳运行,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威胁。
二级响应:应对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源供应出现较大缺口,达到本预案二级预警(橙色)情形,引发部分区域或多个区能源供应紧缺,对事发区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较大威胁,较大程度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三级响应:应对较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能源供应出现一定缺口,达到本预案三级预警(黄色)情形,引发区域能源供应紧缺,对事发地区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一定影响,处置不及时可能引发更严重的能源供应紧缺。
四级响应:应对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能源供应出现局部缺口,达到本预案四级预警(蓝色)情形,需协调外部资源保障供应,对所在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造成一定影响,市指挥部视情给予指导帮助。
4.4 响应启动
一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能源局指导协助。
二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三级、四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视情况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保供资源,事发地区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节庆、大型活动期间等重要时段的事件,视情况提高响应级别,对高风险、超常规、本级人民政府难以应对的极端事件果断提级响应,请求上级支援。
4.5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能源供应保障具体处置和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对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及时请求市级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应对工作或者提供响应支援。必要时,按程序请自治区或自治区能源保障供应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供应紧缺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保障供应应急处置措施。
(2)现场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向事发地派出现场工作组、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纳入市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到达后,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用于保障供应的应急力量、输运通道、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现场指挥机构应当充分参考专家意见,根据现场实际,开设保障供应队伍集结点、资源和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能源保障供应企业、用能单位、驻区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能源抢修队伍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4.6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后,负责组织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资源调集、供应秩序维护、储备动用、抢修抢建等处置工作,保障能源供应;采取与能源紧缺事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市级层面响应启动后,针对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开展能源供应保障,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针对不同品类能源的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1):
(1)召开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会议,研判供需形势,会商供应保障方案和措施,发布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能源保障供应调度指令。
(2)实施能源产供储运紧急调度,组织协调生产、输运等能源供应保障企业,调集保障资源、开展供输用对接;督促有关能源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调度、满负荷生产,优先保障民生、重点单位、重要场所用能。
(3)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开展应急物资和能源储备调用,相关储备管理部门按照调拨指令和有关应急储备调用预案要求,按程序落实能源储备和物资调用保障工作;组织承担煤炭应急产能储备、电力备用负荷、油气储备的有关企业按照保障供应要求弹性向上生产;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动用自治区应急储备,或协调周边盟市支援。
(4)紧急情况下,按照能源供应可中断用户清单,采取能源供应量压减措施,极端情况时,直接暂停非必要能源供应,全力保障民生用能。
(5)依法采取临时应急供应措施,对能源市场采取检查、监督、调控等稳价措施,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供应秩序;严惩借机哄抢财物、实施破坏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落实有关能源供应保障财政政策,适时启用市财政预备费,为保障供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6)根据能源供需形势,对用能实施合理管控,对非计划停供重要用户采取应急保障供应措施;对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的特定区域的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实施管制。紧急情况下,对相关能源企业、储备单位、运输企业实施产供储销统一调度,有关单位严格依据调度指令贯彻执行。
(7)组织抢修队伍对损坏的能源生产和供应设施进行抢修、恢复供应;督促能源供应保障项目加快建设,尽快投产,增加供应能力。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响应启动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内容一般包括:资源紧缺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当用能紧缺情况持续蔓延,向社会民生领域扩散,或直接威胁民生用能时,应当及时通过网络、手机、广播、电视等向全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开展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全社会节约用能宣传,及时报道能源保供成效和先进事迹,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管控,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答社会关注热点。
4.8 应急响应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的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能源供应紧缺状态的减缓程度,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应急处置措施;当能源供应紧缺局面完全消除后,结束响应,终止应急状态、能源供应转入常态运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进行返还,无法返还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组织恢复正常能源产供储销秩序。
5.2 调查评估
对应急处置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响应结束后,应当查明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原因、发生经过和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对应急处置过程总结评估,对处置应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形成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评估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5.3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能源供应企业恢复能源正常供应秩序,修缮遭受破坏的能源供应设施,深入摸排受影响群众救助需求,做好有关救助工作,保障基本生活,制定从临时供应、重点恢复到全面恢复的能源供应恢复重建方案。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能源保障供应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供应保障、应急抢修队伍建设,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充分依靠消防救援队伍和军队相关应急力量参与能源保障供应工作,健全各类应急队伍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形成整体合力。
6.2 输运保障
电网企业和油气管网企业负责电力、油气资源的调配输运,煤炭资源供需双方负责组织保障煤炭输运;各区人民政府和当地能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协调好运力保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交通运输组协调公路、铁路、民航、城市交通等资源,保障能源、物资及时运送。
6.3 物资保障
市能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针对可能出现供应短缺或影响供应保障的事件进行集中生产调度;能源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应急物资储备和能源预储预置能力建设,强化能源库存监测,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4 通信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手机24小时保持畅通。必要时,由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单位提供支持,保障通信畅通。
6.5 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由市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各区适当支持。未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由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衔接
各区应当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地区能源保障供应预案,按程序报批和实施;能源生产经营、储备、输运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能源供应保障预案,并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相关预案相衔接;各级各类能源保障供应或储备调用预案、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相关突发事件保障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7.2 预案演练
市、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制定应急保障供应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区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演练。各级能源供应保障预案至少每3年演练一次,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根据处置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7.4 宣传与培训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和培训。预案发布后,牵头编制单位应当做好解读工作,各级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相关的人员、单位进行培训。
7.5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行动不力、失职失责造成损失,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6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和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乌海市突发事件各类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
2.乌海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响应流程图
3.乌海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体系
4.能源供应紧缺征兆判别参考标准
5.应急联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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