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注意事项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5-04556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养老服务 | ||||||
概 述 | 乌海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注意事项 | ||||||||
成文日期 | 2025-09-0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9-08 11:30:1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乌海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申领病残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持有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在一年有效期内的鉴定结论)
二、申领流程
(一)申请人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待遇领取地及归集养老保险关系,并填写《乌海市企业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待遇申领地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二)申请人持有《确认表》向所属地人社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三)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持有《确认表》和申报材料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提出申领病残津贴,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参保人员病残津贴申领表》。
(四)审核通过的,在参保人员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
三、申报材料
(一)人事档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需提供);
(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
(三)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已激活银行账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五)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无法自行办理的,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申报时间:工作日均可申报
四、待遇标准
(一)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同下)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并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同步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按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并按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重新核算,按5年(含)以内规定执行。
(三)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按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累计缴费不足5年支付12个月津贴,满5年以上每多缴1年(不满1年按1年算)增加3个月津贴,并按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五、注意事项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在有效期届满时参加复查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继续领取。
(二)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三)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四)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告知参保人员。
(六)参保人员领取津贴期间死亡,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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