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6-04198 | 发文字号 | 乌建局政发〔2026〕69号 | |||||||
| 发文机构 | 0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8-12 15:26: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三区住建局,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乌海监管分局
2026年8月12日
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含非住宅)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赠与、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司法拍卖、分割、合并等无资金交易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屋交易双方在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式的购房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监管实施机构,开展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收存、支出管理等工作。第三方托管机构仅限开展资金监管公益业务,严禁从事房产居间、经纪收费等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第三方托管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根据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中标的银行,应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行公示。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负责对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进行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负责对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不动产转移登记信息实时推送住建部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规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第二章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托管机构不得以开户、托管、划转等名义收取任何手续费、服务费。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应当单独核算收支,不得提现和挪用。
第九条 第三方托管机构和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应签订《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委托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完成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的监督。
第十条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通过乌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可自主选择交易资金监管或自行划转购房款;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实行全额监管,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放弃资金监管不影响网签合同备案、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交易,经纪机构不得胁迫、诱导交易方强制监管或放弃监管,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上述资金。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第三章 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方全额付款购买存量房的。
买卖双方通过乌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备案合同)后,购房人依据网签备案合同将全额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买卖双方持网签备案合同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待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后,第三方托管机构将所监管的交易资金本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
(二)买方利用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的。
买方到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初审确定贷款资格后,买卖双方明确首付款和贷款金额,签订网签备案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购房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买房人依据网签备案合同及办理贷款所需相关资料到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放贷后,由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出具贷款审批告知单,第三方托管机构收到贷款审批告知单,并确认除贷款审批金额外的其余购房款均已存入监管账户后,通知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后,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将贷款金额划入监管账户。贷款资金发放并到达监管账户后,第三方托管机构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十二条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监管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进行计息。
第十三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完成(未登薄)前,交易当事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请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撤销和变更的,同时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撤销和变更。
第十四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完成(未登薄)前,可以申请撤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交易监管资金按原支付途径退回。单方拒不配合撤销监管的,守约方凭生效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可单方面申请撤销监管、原路退款。
第十五条 监管账户资金系专项用于存量房结算的资金,区别于买卖双方个人自有财产,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排除普通债权人司法查封、划扣,但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第三方托管机构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及明确监管资金处置方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监管银行、托管机构收到司法协助文书,应当核验法律文书标的是否对应案涉监管购房资金,错误协助划扣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撤销后,交易当事人自行承担资金交易风险。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存量房交易与资金监管问题通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乌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数据共享等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处理;
(二)资金收付、划拨、账户使用等问题,由第三方托管机构及监管银行处理;
(三)买卖双方、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第三方托管机构在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撤销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资格;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相关规定或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截留、挪用、侵占监管资金的;
(二)在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期间,同时开展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等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范、内部风险控制和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导致监管账户资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拒绝、阻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资金风险行为的。
被撤销监管资格的第三方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存量监管业务,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下,于规定期限内完成监管资金、业务档案及系统数据的移交工作,确保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违反规定收存、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给交易当事人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第三方托管机构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取消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资格,并暂停或中止其新增监管业务。
监管银行被取消资格或主动退出监管业务的,应当按要求完成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移交工作,确保交易当事人正常业务办理不受影响。第三方托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新的监管银行,并做好业务衔接与资金安全过渡。
第二十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展存量房交易经纪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罚款等措施。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委托协议
2. 乌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上一条:
下一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002000008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