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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4-00596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4〕3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1-1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1-16 09:55:25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区、各部门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争取中央、自治区项目和资金支持,严肃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二条  实行会办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自治区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和入库工作,确保入库项目具备可实施条件,避免“钱等项目”。项目申报根据资金使用主体,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共同讨论、审核、批准,由业务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上申报。市级重点项目需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批准后上报。

  第三条  全市向上争取资金项目均需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进行报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要建立向上争取资金项目库,并对已上报和拟上报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各区向上争取资金项目原则上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进行报备。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申报条件,客观真实地填报专业数据和财务数据。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全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坚决不得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重大、特殊项目进行现场勘查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和评审,项目申报要公开、公正、透明。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中的具体技术性指标、可行性实施方案、财务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项目涉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之前由项目主管部门予以落实。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交流、沟通,已申报并获得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原则上相同投资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享受专项扶持的资金补助或奖励。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提前占用年度上级下达的指定用途未明确具体使用单位和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加强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管理。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依据充分、成本效益”的原则,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根据项目事前评估结果向上争取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中央、自治区及市级下达的文件或资金后,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时分配资金并督促项目单位完成项目招投标、合同、监理、配套资金落实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建设事中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一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包括各项绩效指标的完成进度和趋势,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及预计结转调整等情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二是监督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督促其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方案推进,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施工进度表,并加以审核;项目主管部门要形成督查记录,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建设事后检查。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自验,指导项目单位建立项目专项档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项目施工合同(协议)、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事后绩效自评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建档立册,做好上级检查、验收、专项审计准备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对于已明确支出部门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市财政局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分配下达至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

  对于未明确支出部门和具体项目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和分配意见,向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和分管项目副市长汇报后,共同行文报市政府按程序审批,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市政府同意,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前提下,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资金管理。在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及时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根据实施情况,按合同和指定用途付款,并及时开具价款结算发票,按财政部门核定科目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杜绝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综合运用日常监管、重点监控、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年度监督计划实行随机抽查、检验,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规范有效使用资金。

  根据实际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纠错纠偏,视情况采取调整账目、收回资金、调减预算等措施。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财务规定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如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实施单位3年内不得向上申报上级资金补助,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假申报、重复申报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违反专款专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虚假申报套取项目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一)如资金正在使用,立即停止使用并将资金收回财政;

  (二)如资金已经使用,对因情况发生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交自治区财政;

  (三)如资金已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对申报项目及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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