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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5-03115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5〕19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成文日期 2025-06-12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6-20 10:22:47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612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确定、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雪)、冰雹、霜冻、高温、低温、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时,因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貌、气候环境条件和单位重要性及其工作特性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检查结果通报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条  市气象局应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规则和工作制度。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本领域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接受市气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数量适当,以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为原则,聚焦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   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   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
  •   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  重点单位应为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概率较大,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经营、销售单位;

  (二)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机场、客运车站、商场、旅馆、餐饮场所、工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已建或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粮食、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

  (六)道路、河道、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

  (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采矿业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其他因气象灾害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   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   在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内的企业;
  •   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确定重点单位的依据。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可能出现的气象灾害的预测和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

  第九条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牧、商务、文体旅游广电、卫健、应急、能源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拟定重点单位名录,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气)站的经营管理单位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物品、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气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列入重点单位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将其移出重点单位名录并公布

  第十一条  市气象局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等。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

  市气象局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互联互通。

  

  •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市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   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并督促实施;
  •   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五条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   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知识培训;
  •   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   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等工作,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及时收集灾情;
  •   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纳入气象灾害防御内容,其中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素和内容。

  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相关岗位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市气象局应当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和培训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接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开展隐患排查,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

  第十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

  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   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沙尘暴、雷电、大风、暴雨、暴雪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大风、沙尘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   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   旅游景区、主题公园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大风、雷电、沙尘、暴雨、暴雪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组织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二)气象灾害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情况;

  (四)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

  (五)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  气象灾害发生后,重点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等报告受灾情况。

  第二十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防御重点部位;

  (二)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应急管理人的相关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巡查办法等制度文件;

  (四)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知识培训等开展情况记录;

  (五)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备、设施的检修记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  重点单位因保险理赔需要出具气象灾害证明的,市气象局应当免费为其出具。

  第二十  市气象局应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农业气象、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山洪地质灾害及交通气象等专项预报,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综合能力。

  第二十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农牧、文体旅游广电、能源等行业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和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站网总体规划,依法依规建设、使用气象要素探测设施。

  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向市气象局备案及汇交资料,规范开展气象探测设施计量检定与维护维修,市气象局应当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因子关系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气象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重点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生产活动需求,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

  第二十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重点单位评价机制,依照标准规范对重点单位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定和公布。

  鼓励重点单位参加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结果纳入相关保险费率风险评估因素之一。

  第二十  市气象局应当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教育、工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广电、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  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
  •   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
  •   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
  •   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
  •   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设情况;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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