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6-03217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发〔2026〕8号 | ||||||
| 发文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 ||||||||
| 成文日期 | 2026-05-2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5-25 15:51:3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税收入改革的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25〕24号)等规定,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内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遵循“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专款专用、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和减免权限。
第二章 征收分工及程序
第五条 各区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明确的征收标准、范围和程序开展配套费征收工作,区分地块区域实行差异化征收,原则上整体不增加缴费人合法合规负担。
第六条 配套费由各区住建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做好征收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建部门:各类工程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地块区域等级、项目位置、工程项目建设面积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涉及信息及工程投资总额,核算配套费并进行征收。将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信息同步转自然资源部门。
(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地块区域等级、项目位置、工程项目建设面积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涉及信息及工程投资总额同步报送住建部门。
(三)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非税收入缴库监管、资金拨付审核、征收票据管理、监督检查配套费收支情况等。
第七条 凡在乌海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指新增面积部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的自用住房,不征收配套费。
第八条 配套费计征标准及方式
(一)主要计征方式:按照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基础征收;
(二)特殊计征方式: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2.5%征收。
(三)星级绿色建筑优惠:规划设计为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在取得相应绿色建筑标识后,可按规定享受差异化征收优惠。(详见附件)
第九条 缴费流程及时限
(一)住建部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相关信息后,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通知单》,载明建筑面积(或工程投资额)、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
(二)缴费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缴纳通知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
第十条 清算与补缴
(一)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时,自然资源部门将实测建筑面积相关数据同步至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对实测建筑面积与已缴费面积进行比对。实测面积小于已缴费面积的,由住建部门按原缴费标准退还多缴部分;实测面积大于已缴费面积的,缴费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补缴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缴差额部分;
(二)规划、设计为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按其最终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等级对应的征收标准完成配套费清算,多缴部分予以退还,少缴部分依本条规定进行补缴;
(三)经批准享受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变更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导致不再符合减免条件),需按现行征收标准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第三章 征收边界划分
第十一条 征收边界划分
征收边界划分为一级地段、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二级地段。城市地段级别的划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划定。
一级地段划分即中心城区:依据《乌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是以城镇主城区为主体,并包括邻近各功能组团以及需要加强用途管制的国土空间区域。海勃湾区城区,西至黄河,东至城际快速,北至北纬一街,南至S318公路,面积5977.95公顷。乌达区城区,西至包兰铁路支线,东至滨湖路及黄河,北至神北一街,南至乌尔特沟,面积1663.65公顷。海南区城区,西至海南—乌达城际快速路,东至新西线,北至S217公路与棋干线连接线,南至恩格尔河,面积1882.95公顷。
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依据《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乌达区乌兰淖尔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海南区巴音陶亥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乌海市地名志》,明确以下边界范围。
1.千里山镇。乌海市海勃湾区下辖镇,地处海勃湾区北部,东与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苏木接壤,西临黄河,南至林荫街道办事处,北与鄂尔多斯市蒙西镇接壤,行政区域面积185.14平方千米。
2.乌兰淖尔镇。乌海市乌达区下辖镇,地处乌达区北部,东濒黄河与海勃湾区滨河街道,南与滨海街道相邻,西与苏海图街道、梁家沟街道相交,北与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相连,行政区域面积75.60平方千米。
3.巴音陶亥镇。乌海市海南区下辖镇,地处海南区南部,东南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接壤,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毗邻,西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和乌达区隔河相望,北与海勃湾区相接,行政区域面积743.02平方千米。
4.拉僧庙镇。乌海市海南区下辖镇,地处海南区南部,东与公乌素镇相连,南与巴音陶亥镇渡口村接壤,西与巴音陶亥镇曙光村和赛汗乌素村相邻,北与拉僧仲街道为界,行政区域面积77.85平方千米。
5.公乌素镇。乌海市海南区下辖镇,位于海南区东南部,东、东南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接壤,南与巴音陶亥镇相邻,西、西南与拉僧庙镇相连,北与拉僧仲街道相接,行政区域面积53.59平方千米。
二级地段:中心城区、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地段。
第四章 征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配套费具体缴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科目,科目代码1030156,缴库科目和代码如有变化,以财政部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使用方向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
第十五条 配套费支出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科目,科目代码“21213”,支出科目和代码如有变化,以财政部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配套费具体使用方式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减免
第十七条 配套费减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5〕24号)相关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减免范围或提高减免标准。
第十八条 各区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减免配套费项目认定需行业主管单位出具认定报告,界定减免事由,杜绝违规减免。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并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收取类似名目费用,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违规征缴、管理和使用配套费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逾期未缴纳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征收部门可依法按程序予以追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征收职能过渡期安排:2026年4月1日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需征收配套费的项目,按照原征收方式征收和追缴;2026年4月1日及以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征收方式负责征收和追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有关事项由乌海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乌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附件
乌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征收类别 | 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 按工程总投资比例(%) | |
一级地段 | 40 | 2.5 | |
二级地段 | 30 | ||
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 | 25 | 2 | |
星级绿色建筑 | 一级地段 | 30 | 1.5 |
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 | 15 | ||
二级地段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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