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 公开日期 | 2026-05-26 15:58:04 | |||||||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推进非税收入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乌海市印发《乌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5〕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征收单位、流程、边界、标准等,对原有模糊事项进行了重新界定。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细则》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包含《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二部分征收程序,明确部门职责、计征标准及方式、缴费流程及时限、清算与补缴等;第三部分征收边界划分,明确征收边界划分为一级地段、二级地段及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第四部分征收和使用,明确征收和使用的性质、科目、代码、范围及方式等。第五部分资金减免,明确免征范围及审核程序;第六部分法律责任,包含取消与配套费重复收取的各种名目专项配套费,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逾期追缴程序等内容;第七部分附则明确征收职能过渡期安排、《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等。
三、公开情况
此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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