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6-05493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发〔2026〕11号 | ||||||
| 发文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 ||||||||
| 成文日期 | 2026-10-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10-30 11:27:4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26〕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征收标准:
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
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9.6元/平方米;
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7.2元/平方米;
四级土地,年税额标准4.8元/平方米;
五级土地,年税额标准2.4元/平方米;
六级土地,年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海勃湾城区、滨河新区范围,东至城际快速路、南至乌海湖大桥、西至黄河、北至乌海热电厂北墙东西延长线。
二级土地:海勃湾城区北部,东至城际快速路、南至乌海热电厂北墙东西延长线、西至机场路、北至养殖小区北墙;海南区拉僧仲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乌达区 110 国道以西、铁路以东、乌尔特沟以北、新达街道办事处苏三公路以南。
三级土地:海勃湾区千里山镇范围,东至城际快速路、南至乌海热电厂北墙东西延长线、西至黄河、北至海勃湾行政区边界;
海勃湾区西南范围及卡布其街道办事处,东至卡布其山脚下、南至海勃湾行政区边界、西至海勃湾行政区边界、北至乌海湖大桥;海南区为除二级土地以外的各街道办事处、镇所在地辖区范围内交通道路两旁及居民区;乌达区为除二级土地以外的各街道办事处、镇辖区范围内交通道路两旁及居民区。
四级土地:海勃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至海勃湾行政区边界、南至金沙湾路、西至京藏高速、北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道路;精深加工制造园,东至精深加工制造园园区东道路、南至城际快速路、西至城际快速路、北至173县道;海南区各市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乌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级土地:海勃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道路和产业路延长线、南至复兴北路、西至海勃湾行政区边界、北至海勃湾行政区边界;北部从金沙湾路向下延伸包含海勃湾区东侧山区和幸福社区至海勃湾东南部行政区边界,东至海勃湾行政区边界、南至海勃湾行政区边界、西至棋千线、北至金沙湾路。海南区、乌达区除列明的地块位置外,其余土地均按五级土地标准执行。
六级土地:海勃湾区为海勃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侧及南侧,东至海勃湾行政区边界、南至新一西线、西至创业大道、北至海勃湾行政区边界;金沙湾区域,东至海勃湾东侧山脚下、南至173县道、西至千里山工业园区居民区内部道路、北至金沙湾路;卡布其旧洞沟矿区区域(有关地块具体位置以海勃湾区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部门共同出具的《海勃湾区六级土地地块位置坐标明细》为准)。
海南区为北部采煤治理区、拉僧庙镇项目区、公乌素镇采煤治理区、巴音陶亥镇四道泉项目区、荣乌高速项目区、巴音陶亥镇一棵树项目区、巴音陶亥镇南项目区、西卓子山项目区(有关地块具体位置以海南区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部门共同出具的《海南区六级土地地块位置坐标明细》为准)。
乌达区为苏海图煤矿厂区以东、矿山治理观景台以西、五虎山洗煤厂以南、苏海图运煤停车场以北(有关地块具体位置以乌达区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部门共同出具的《乌达区六级土地地块位置坐标明细》为准)。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乌海政办发〔2017〕81号)、《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乌地税发〔2018〕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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