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乌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
| 公开日期 | 2026-10-31 11:31:53 | |||||||
日前,乌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乌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26〕53号)要求,规范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统一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为什么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是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执行年度相衔接,保持2026年度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统一和连续。对2026年1月1日起发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按照《办法》规定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执行。
三、《办法》的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如何把握?
《办法》按照自治区批复要求,结合我市土地区位、基础设施和发展实际,将土地划分为六个等级,一级土地税额标准最高,六级土地最低,体现土地级差收益和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纳税人应当按照土地所在地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征收范围确认土地等级,适用对应税额标准。
四、《办法》与原有政策规定如何衔接?
自《办法》执行之日起,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认定和税额标准按照《办法》执行,原《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乌海政办发〔2017〕81号)和《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乌地税发〔2018〕9号)同时废止。各级税务部门做好宣传辅导和征管衔接,确保《办法》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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