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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24-02-22 15:20:43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政策背景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是乌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6号),结合乌海市实际,在全市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为做好我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评审工作,参照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有关规定及先进盟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25条,分别为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过程、表彰奖励、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授奖对象。主要授予在乌海市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提升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二)评选周期及授奖总数。市长质量奖每5年评选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的授奖总数为3个。若无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奖项可以空缺。

  (三)申报条件:

  1.依法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3.质量水平、创新能力、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品牌影响力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同行业前列;

  4.在质量提升、标准规范、品牌建设、创新发展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

  5.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四)评审程序。申报年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在全市主要媒体上发布申报公告。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评审规则有关要求如实上报申报材料,经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程序后,选出拟授奖候选名单,经过审议、公示后由乌海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荣誉奖励。乌海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50万元。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单位,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三、其他说明

  (一)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二)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乌海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资助奖金,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长质量奖。

  (五)获奖单位在获奖3年内,每年应当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绩效报告》,按时报送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奖单位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六)获奖单位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四、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解读单位:乌海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齐小慧   联系电话:0473—3156808

  责任科室: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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