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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重点检查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24-07-17 17:25:10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重点检查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 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强化落实地方政府领导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挂牌包保责任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 编制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410号)
  • 主要内容

确定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式和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工作方式,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一)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式

1.按照“分级属地监管”要求,实行市、区两级政府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市级领导包保(包联)8中央企业煤矿,区级领导包保(包联)其他辖区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生产建设矿山重点督导检查内容。

3.领导干部包保(包联)长期停产停建矿山重点督导检查内容。

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工作方式

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每月向派驻部门报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确认书》,并签字确认,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工作要求

1.包保(包联)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包保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2.包保(包联)责任人要针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向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交办,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3.市、区两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在媒体或官方网站公布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市、区两级政府包保(包联)责任人如遇调整,由接替其职务者自行承担相应工作;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如遇调整,由属地监管部门选派人员自行承担相应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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