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 公开日期 | 2025-11-03 17:00:23 | |||||||
一、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二、主要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规定,对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清理。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依据缺失,或者调整对象变化、阶段性工作完成、超过适用时效以及不适应社会发展等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三、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1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医疗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经审查及征求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意见,此类规范性文件尚在有效期内或确需继续执行,予以保留。
(二)修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4〕12号),修改的原因主要是上位依据已修改,原有部分条款与上位依据相冲突。
(三)废止的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涉及水务管理、消防救援、医疗保障等方面,废止的主要原因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上位文件相抵触或者依据文件已宣布废止。比如《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和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5〕88号),因依据的文件宣布废止,予以废止。
(四)失效的5件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涉及文化旅游、邮政管理、营商环境等方面,失效的主要原因是文件适用期已过或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予以失效。比如《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增长保市场主体保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发〔2022〕15号),因适用期已过,自动失效。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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