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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关于成立乌海市第四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25-09-23 11:21:31
关于《关于成立乌海市第四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打印 保存 关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家将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旨在全面摸清新时代“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加强对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农业普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均需成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现对《关于成立乌海市第四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6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并确定了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257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25112号),对全区的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确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并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农业普查组织领导小组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工作要求,扎实组织开展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出台依据

  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两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领导小组成员,乌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和平担任组长;副组长由乌海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乌海调查队、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市监局、文旅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二是明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乌海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乌海市人民政府议事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通知》实施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公布情况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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