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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25-11-28 16:11:37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是乌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5〕28号)在全市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为做好我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评审工作,参照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有关规定及先进盟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7章27条,分别为总则组织管理、培育孵化、申报条件、评审表彰、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授奖对象。主要授予在乌海市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提升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二)评选周期及授奖总数。市长质量奖每5评选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的授奖总数3若无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奖项可以空缺。本次修订新增“获奖单位再次申报应当间隔一届以上”。

  (三)评审对象。本次修订新增了第六条鼓励条款,旨在鼓励中小企业和优秀企业申报。

  (四)申报条件。

  1.依法在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3.质量水平、创新能力、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品牌影响力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同行业前列;

  4.在质量提升、标准规范、品牌建设、创新发展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

  5.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五)中小企业申报条件。鼓励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一是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三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质量管理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四是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表彰奖励,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六)“培育孵化”规定。为进一步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建强主席质量奖后备队伍,特增加“培育孵化”章节。内有意向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自行申报、各区推荐、部门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培育库,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七)申报程序。一是申报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前,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是盟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表彰奖励。市长质量奖还是由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但按照相关要求,不再向获奖单位发放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二、其他说明

  •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日常工作。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且5年内不受理其市长质量奖申报。

  (五)获奖单位在获得奖励后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获奖单位在获奖5年内,每年应当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绩效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在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六)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5年内的获奖单位实施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表彰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解读单位: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

    人:齐小慧   

  联系电话:0473—3156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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